加强对与沈阳代账公司支出有关的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是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定企业所得税法是否允许扣除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合理的重要条件。
单凭发票不足以支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仅使用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和税收管理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当然,发票证明也很重要。尽管公司所得税法未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制为发票,但是对于获得发票的行为,符合要求的发票是有理由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的凭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这在其他文档中也有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2条第3款规定,应加强对发票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减税的证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商业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8条第2款规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发票全名的发票。付款人。可能不允许纳税人使用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第1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购买方为企业,则在要求一般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列中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税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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