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济粮免征增值税。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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