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农、林、牧、渔、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鼓励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支持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等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的民政福利企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鼓励节能、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7)鼓励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8)鼓励出口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9)鼓励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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